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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付春燕 罗伟玲)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向原告某电脑店(经营者唐某)支付租赁物买断款人民币4320元;驳回原告某电脑店(经营者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何某通过线上租赁平台向电脑店租用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月租金366.67元,租期为12个月。电脑店已按约定寄出电脑,何某签收了该电脑。何某在付第2期租金后,从未支付过任何租金。何某已逾期超过98天,电脑店多次联系何某,要求何某按约定支付买断款4800元,但均遭到何某的拒绝。
法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线上租赁平台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将租赁物通过邮寄方式交付至被告,被告支付了部分租金后,未返还租赁物给原告,构成违约。原告提交的订单截图显示,案涉租赁物租期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虽然下单商品属于“不可买断”的情形,双方也没有在系统中申请买断,但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已经超过15个自然日。该情形已满足双方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买断租赁设备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订单截图中显示总租金4400元、商品押金4800元;属于商品押金高于总租金的情形,依照买断款计算方式买断款应为432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