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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所住的小区外,很多小贩占道经营,生活环境很受影响。更困惑的是业委会向这些商贩收取租金,说是为了补偿业主。可是我们都不知道有这回事,更不知道这些商贩占道经营是经过业委会同意的。请问业委会的做法合理吗?
律师回复:
在小区规划范围内,业委会必须经由业主大会投票通过,才能同意商贩摆摊,并且所收取的租金费用必须作为小区公共资金。如果是小区规划范围以外,业委会无权收费。对于小区外占道经营的这种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反应,请求查看情况,落实该路段规划归属,并对占道经营予以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小区配套设施权属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需明确的是以下几点:
1.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人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2.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
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3.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