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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应该就主债权的全部及其利息、主债务人因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主债务人违约造成主债权人损害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担保责任范围约定不明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于保证,《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可见,再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律的规定对于债权人是有利的,也是合理的。首先,无论是设立担保物权还是保证,目的都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在此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理应得到全面的实现,因此把实现债权的的费用加到债权人身上既不符合有利于债权实现这一目的,也是债权人间接的损失,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其次,担保作为承诺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时的,担保物或保证人就应当承担该债务,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其他实现债权所需要的费用都是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担保人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虽然法律对保证责任的范围做出了规定,但这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物权法》、《合同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根据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担保的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果当时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小于法律所规定的担保范围,那么就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担保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法律规定的保证范围,担保人承担责任时,原则上可以要求将其责任缩减至法律规定的担保责任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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