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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在以下情形下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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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要约的撤销。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有区别的,区别如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三、要约消灭的原因有:
1.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找法网提醒您,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